離色離相分 第二十

  怎樣見佛?佛是覺義,亦即諸法如義。覺性本自離色離相,性自不有亦不無,清淨本然,週遍法界,法界無不包含其中一一色相,表面體段,完全染不著他,是獨立,絕對待,言說所不及的,即佛的法身,亦即自心實相也。今假借見佛為問題,以整個色身見,猶如整個法界體系見;若以具足諸相見,是別指一一形段體相為所見;已忽略了能見及所見之總相全體,三方面要照顧周詳,始知本覺為無,實是離色離相的。覺的性本具一切故,無所謂具足見,不具足見;見即是性亦即是覺,離一切相,即一切覺,前已言之矣。此段文意與第五分、第十三分之意不同處,宜辨。第五分「可以身相見如來不?」結論是「凡所有相,皆是虛妄,若見諸相『非相』,即見如來。」直以「非相」為重心立義。第十三分「可以三十二相見如來不?」重點在明示修三十二相之因行,福緣感果報得三十二相,即是「非相」,是名三十二相也。今第二十分,分兩段,初以「具足」色身見不?次以「具足」諸相見不?重點在解釋「具足」二字,是本具,非靠修因而有,所說具足某某,即非具足某某,是名具足某某而已,仍不離三句義。下邊還有第二十六分,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不?重點在「觀」字,不是見的意義,見即是性,即是覺,即是佛。觀者,但指為所觀之佛邊,非兼指自他即覺的見性的「見」而言,始揭出以色見聲求之不當理也。再於二十七分,指出誤會之點,不要以為如來如此說義,是走歸一邊,不以「具足相」故,得成菩提。若有執「不」字、「無」字則以為發無上道心的人,說諸法斷滅,最要不得的。先此聲明,後當於本分中詳釋之。

「須菩提!於意云何?佛可以具足色身見不?」「不也,世尊!如來不應以具足色身見。何以故?如來說:具足色身,即非具足色身,是名具足色身。」「須菩提!於意云何?如來可以具足諸相見不?」「不也,世尊!如來不應以具足諸相見。何以故?如來說:諸相具足,即非具足,是名諸相具足。」

  須菩提,我今第三次,關於如何可以見佛之徵問,看汝悟境如何。照你意見,佛可以具足色身見不?以整個有質的形體名色身。具足色身,謂完全成個身份,拿來作佛,給我們見,是否見到此色身之全部,即為見佛?這是一個意思。又另一個意思是說,從全身的各部份相好上、器官上見佛,或整部份的全相,至可以見佛。此中先全體、次全相(後二十七分中復為指說別相)看。須菩提答是完全否定的,都不應該全體、全相見佛。因為見佛不在體上、相上,是在覺性的實際理地上,即是非相。今轉以具足為問題之注意點,但是恰可適用了所說具足色身,即非具足色身,是名具足色身。所說諸相具足,即非諸相具足,是名諸相具足而已。即是完全沒有整個性的,所謂具足之意義的存在,更談不到色身,及見,以及佛邊的。三方面此中宜分清,整個的意義是具足義;色身全體義;見—能見人或眼根;佛—所見之人或法義,具體化或單獨化兩面。故有下文諸相見也,其意義一樣推論。結果是離色質,無實體之性,無可表見之相可得,故謂離色離相分云。

作者: 圓行法師

發佈留言

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。 必填欄位標示為 *